热线实录丨劳动仲裁期限一般是多久?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6-06-22 15:51

摘要: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林女士:我和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我申请了劳动仲裁,想知道,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一般要多久会裁决?


答: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重新计算;增加、变更仲裁请求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中止审理期间、公告送达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


文/崔蔚


责任编辑:李轶捷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劳权信箱丨职工仲裁期间未提供劳动...

仲裁维权经历不该成为就业“绊脚石...

申请劳动仲裁,怎么就成了求职“污...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