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词,想必诸位耳熟能详,但情绪工伤,你有听过吗?简单来说,情绪工伤,就是长期工作压力导致的心理健康问题。与传统的身体工伤不同,它看不见、摸不着,却实实在在地影响着无数职场人的身心健康。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严重情绪性问题,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事件回顾】
2023年9月,天津某公司销售总监崔丽丽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参加商务宴请,期间遭公司实控人性侵,事后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2024年12月,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认定其为工伤;2025年7月,法院一审驳回公司起诉,维持认定;同年1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构成伤残十级。这一判决刷新了大众对“工伤”的传统认知,也让“情绪工伤”这一议题进入公众视野。
崔丽丽案并非孤例。在此之前,类似的探索已经走了将近20年。
2006年,北京铁路局职工杨涛在施工中被铁撬棍击伤头部,经认定为工伤。后续治疗中,他逐渐陷入抑郁状态,最终在家中砍伤妻儿后割腕自杀。司法鉴定显示,杨涛作案时存在严重抑郁情绪,系抑郁情绪下的扩大性自杀,并非自主意志行为。二审法院据此突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自残或者自杀”不予认定的排除性规定,认定工伤。
但此后多年,纯粹由工作压力、职场环境引发的精神障碍,在工伤认定中几乎寸步难行。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疾病,发病主要决定于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全国总工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曾发推文指出,职场抑郁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出现的持久性、主观感受到的情绪低落和对工作丧失兴趣的心理状态。它是由于工作压力、长时间的不确定性、工作内容单调乏味、缺乏自主权或决策权等因素导致的一种心理反应。但彼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上班期间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患有职业病才属于工伤,上班期间得了抑郁症、精神分裂症并不属于工伤。
转机出现在2024年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联合发布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新增“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将创伤后应激障碍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社会工作部、教育部、民政部等25部门联合印发《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实施方案》,从政策层面开始重视职场心理健康保障问题。
政策的暖意也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显现。除崔丽丽案外,上海某医院一名曾被诊断为抑郁症的医生,在工作时间从医院高空坠落身亡。社保部门未刻意追究抑郁症与工作的具体关联,直接依据“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条款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国际层面,日本2024年度因工作压力诱发精神障碍被认定为工伤的案例达1055件,创历史新高。
梳理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成功认定的情况要么依托于物理性外伤或死亡后果,要么发生在“因工外出”的特殊场景。那么,日常办公场所内纯粹由精神压迫导致的严重心理疾病,不涉及身体外伤,不涉及死亡,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文/朱兰英 摄/展翔
【专业点评】
需分两种情形讨论
职场人士由精神压迫催生的病症,算不算工伤?能不能申请工伤赔偿?分两种情况,结果截然不同。
一、突发恶性侵害,当场造成急性精神创伤:已有工伤认定成功判例
如果心理疾病不是慢慢压抑形成,而是工作期间一次性遭遇突发事件、暴力对待、性侵、恶性人身侵害,直接刺激诱发急性应激障碍、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在证据完整的前提下,已有多地认定工伤的先例。
早前天津崔丽丽案打破了以往精神类工伤,只限于警察、消防、医护等应急岗位的惯例。2025年杭州王琪案,延续了这一裁判口径。女职工前往安吉出差对接客户,过程中遭到对方强制猥亵,事后确诊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无法正常工作。当地人社局参照崔丽丽案的处理思路,受理并推进工伤认定流程。
从这两起典型案件可以看出:人社与司法机关,对“工伤伤害”的理解,已不再只局限于磕碰、受伤等身体外伤。因履行工作职责遭遇暴力、恶性侵害,直接引发的急性精神创伤,同样可以被视作“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具备认定工伤的空间。
但这类认定,目前依旧属于个案突破。国家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PTSD、精神损伤工伤认定细则,想要认定成功,必须集齐完整证据:侵害事实的报警或刑事文书、精神科专项因果鉴定、事件和履职行为直接关联的材料,能否通过审核,很大程度受地方裁量尺度影响,不能套用在所有情形里。
二、长期职场精神压迫,慢慢患上抑郁、焦虑、精神病:基本无法认定工伤
绝大多数职场心理问题,都不属于突发伤害,而是日复一日的高压工作、言语苛责、冷暴力、职场排挤、持续精神压抑,慢慢累积,最终患上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病症。
针对这类情况,按照最高法(2018)最高法行申332号裁判规则,长期压力是诱因,但没法判定疾病完全由工作造成,一般不算工伤。此外,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并没有将抑郁症、焦虑症纳入法定职业病范畴,没法走职业病途径申报工伤。
即便疾病发生在固定办公室,想要尝试主张工伤,只能援引“履职遭受暴力意外伤害”这一条款。可慢慢形成的精神压抑、反复语言打压,不属于法条所指的突发性暴力伤害,因果链条漫长,夹杂生活、情绪、性格等多重因素,人社局和法院大多会驳回工伤申请。
放眼海外,职场精神损害的工伤制度,已有成熟落地的范本。日本专门制定心理负荷致精神障碍的认定标准,对上司长期霸凌、超负荷加班、持续性精神施压进行量化评判,判断工作压力是否为患病主要原因。
将长期职场心理伤害纳入工伤保护,是劳动权益完善的大趋势。但这需要修订工伤保险法规、新增精神类职业病目录、出台心理压力工伤评判标准,属于立法层面的整体调整,短期内难以实现。
目前劳动者面对持续性职场精神霸凌,即便不能认定工伤,也可以留存聊天记录、录音、考勤、沟通记录,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存在职场欺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通过民事途径追责维权。
文/周斌
【延伸搜索】
关于工伤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文/朱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