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祁与原工作单位就独生子女费相关报销问题发生了争议,她在离职后马上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经仲裁机构审理,认为小祁所遇到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于是向她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但收到通知书后,小祁不服仲裁机构的处理结果。她查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她所遇到的情况并非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裁决,而是不予受理的文书。这种情况可以起诉吗?需要在什么时限内提起诉讼呢?笔者借本文来介绍这两个问题。
一、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享有广泛的起诉权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该法第四十八条同时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起诉权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着不同的规定。用人单位仅对非“一裁终局”的裁决享有起诉的权利,而劳动者则不受此限制。因此,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有着更广泛的起诉权利。
二、仲裁不予受理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起诉
除了前述《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还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是否有权向法院起诉?相关的时限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6月出版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之《立案工作指导》中,对此进行了权威解读: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当事人是否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回复意见:此种情形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该条规定虽只明确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15日期限,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亦属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所作处理结论。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的期限亦应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当事人在收到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文书后,也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应遵守15天内的法定起诉时限。
文/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