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的遭遇,令老罗心悸,也令他感到心寒。
那晚7时,他运完最后一车货物,准备收工回家。运输队长电话通知他,让他加班运一车送往码头的物品。老罗说,自己的孩子当天过生日,等他回家切蛋糕,让车队安排别人送。队长粗暴地说,不想送就滚蛋。
为了自己的饭碗,老罗答应下来。为尽快赶到码头卸货,老罗开起了快车,哪知一不小心车辆侧翻,造成他胸部损伤,锁骨骨折,肋骨骨折。而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罗负全部责任。之后,企业不愿报工伤,他因此与企业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老罗认为,自己超速开车是违章行为,交警部门做出的认定也是对的,但自己本来已经下班,是企业“逼”他加班的。他为企业工作,出了事故企业就应该给他报工伤。
他说,如果不加班,他根本不会发生事故,也不会受伤。
企业认为,老罗加班,是工作所需,没有什么可以抱怨的。开车受伤,是他违章造成的,交警部门已认定他全责,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全责是无法认定工伤的,老罗现在的处境完全是咎由自取。
★专家观点
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认为,表面看上去,企业似乎“以法说事”,更有章法,实质却是老罗受伤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哪一条款的问题。
关于工伤认定,该条例列举了7条认定工伤,3条视作工伤的情形。如果按企业的说法,应当运用该条例第14条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例设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是认定工伤缺一不可的三大要件,老罗送货途中出事,不属上下班途中,该条款不适用老罗。
就老罗有照驾驶企业车辆,加班运输企业货物,且其工作受企业领导指派等要件来说,老罗受伤显然更符合该条例第14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退一步来说,即便老罗工作完毕驾车回单位停车,适用的也是该条例第14条第二款,“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而企业认为老罗违规驾驶受伤是咎由自取的说法,也是有失偏颇的。老罗在运输货物的行驶过程中,即使出现违章操作的情形,但其驾驶行为是受用人单位指派,为完成用人单位运输任务所进行的职务活动,主观上并不具有自残或自杀的恶意。因此,过失违规不能否定行为本身的职务属性,企业不能以劳动者存在过错阻断因果关系。
文/赵竺安 摄影/龚逸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