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0日,闵行区人社局执法科接到劳动者李某投诉,反映某餐饮公司存在克扣其工资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后,闵行区人社局执法科迅速立案并展开调查。
经查,李某为该餐饮公司员工。2026年2月,李某有2个工作日未打卡。公司依据其《考勤管理制度》中“员工当月工作日未打卡1次,扣工资25元,以此类推”的规定,从李某当月工资中扣除50元。李某认为,自己因疏忽忘记打卡,并无迟到、早退或旷工等行为,公司不应该扣款。公司则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考勤管理制度》文本,以及该制度向所有员工公示、由员工签字认可的相关材料。
执法人员查明,李某虽两次未打卡,但均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漏打卡的行为也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未打卡就可以进行罚款的规定,实际上是克扣了工资,侵犯了李某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该条款应属无效。据此,闵行区人社局向餐饮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公司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将克扣的50元工资发给李某。
★综合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法》第五十条亦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四类法定情形:(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克扣劳动者工资。同时,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权,其设定和实施主体应为行政机关,企业不享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力。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李某虽有两次漏打卡,但均正常提供了劳动,未给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公司无权从其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了正常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并非不能对考勤进行管理。对于漏打卡等行为,公司可通过绩效考核、内部通报、绩效奖惩等合规方式处理,但不得以罚款、克扣工资的形式变相剥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文/宋铖佳 沈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