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就业新政:灵活自愿取代强制社保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叶赟 发布时间:2021-08-05 14:14

摘要: 《意见》也明确指出“鼓励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

近年来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新型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对拉动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发挥了突出作用。同时,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套用传统劳动关系的“旧瓶装新酒”观点,也引发了不少争议和话题。对此,近日有专业解读称,我国劳动法律框架正在向“劳动三分法”转型,形成以“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构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劳动法律向“三分法”转型

“一揽子社保”不可取


近日,人社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紧接着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的细化政策性文件。两份文件对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提出新的保障机制意见和要求,这些意见的出台,无疑展现了相关部门在解决新业态发展中问题的前瞻性和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坚决性。


在上述文件中,监管部门明确认可了与平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第三类用工关系,即“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对此,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解读称,我国劳动法律框架正在向“劳动三分法”转型,形成“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民事关系”制度结构,以“多种形式的劳动关系”构建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制度。


按照劳动三分法的结构,以外卖骑手为例,大部分全职骑手(专送)属于第二类,即“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兼职骑手(众包)属于第三类,即民事关系。针对第二类人群的社保条款,《指导意见》提出企业要“引导和支持”。此要求意味着新型就业形态不应搞“一刀切”式的社保和“一揽子社保”, 要尊重新就业形态灵活劳动关系现状,更要尊重外卖骑手的诉求和意愿。


同时,《意见》也明确指出“鼓励探索提供多样化商业保险保障方案”,即希望通过更灵活和丰富的商业保险等多种渠道,更好地保护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型就业者的权益。


政企共识

共谋新业态发展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认为:“相关文件在针对餐饮平台落实劳动者保护责任方面提出诸多要求的同时,也针对优化餐饮外卖员从业环境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本意是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而非打压甚至颠覆餐饮外卖的现有商业模式。”


“随着我国新经济、新业态的不断发展,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规范与支持下,劳动者权益保障体制机制也会伴随新就业形态的繁荣而逐步完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劳动关系系副主任,副教授詹婧同样持有类似观点。


针对政府部门先后出台的相关文件,美团方面也积极发声表态:“目前已经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了多轮实地调研和座谈,主动汇报沟通相关情况。”可见政企多方已针对外卖骑手等灵活就业群体开展了积极合作。


人社部数据显示,以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灵活就业者在全国总人数超2亿人。因此,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的先后出台,将成为推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增长的重要动能。未来,在政府、行业、企业以及劳动者共同努力下,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将日益规范和完善。


责任编辑:叶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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