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11月5日,36岁的王江龙(化名)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中,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显示,已排除刑事案件。王江龙的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认为王江龙的意外去世,和其生前曾连续超时高强度工作有关联。但因未做尸检,王江龙的具体死因目前尚不明朗。
王江龙的工作打卡记录显示,在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
工牌显示,王江龙生前系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第十一事业部员工,工号653330。王江龙去世后,他的亲属从手机中调取了工作打卡记录,从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江龙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事发前一天的11月3日,王江龙早上8时05分下班,当天19时38分上班,至4日零时39分请假下班。王江龙的亲属告诉澎湃新闻,警方推断王江龙的死亡时间为11月4号晚上19时到22时之间。
问题1: 王江龙的死亡能否视同工亡?
答:不能。我国没有“过劳死”属于工伤的规定。与之接近的条款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王江龙的死亡即便符合48小时的要件,但因为突发疾病死亡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件,不能被视同工伤。
问题2: 加班的时间限制是怎么样的?
答:对此,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媒体报到情况看,王江龙的工作打卡记录显示,在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已经严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问题3: 若是综合工时制,每天加班最长也不能超过3小时吗?
答:这个问题不好说,不同人理解不同,国家的规定和地方的执行不同,不同地方理解也不同。
首先,按照《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一般岗位不应受这个限制,除非是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具体依据如下: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
九、本市拟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过程中强制性地附加‘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和‘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两个条件,是否妥当?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度,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不宜再要求企业实行符合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在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做到以下两点: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中采取何种工作方式,一定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2.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其次,如果你要问地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他们肯定会说,即便是综合工时制,用人单位每天安排加班也不能超过3小时。如江苏很多地方的人社局在批准的综合工时批复文件中都要求综合工时制每天工作不能超过11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问题4: 比亚迪应对王江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这个问题还要具体看待,从媒体报道情况看,笔者目测一下,感觉赔偿责任跑不了。大家估计会有困惑,第一个问题不是回答了,不是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为啥比亚迪还有责任?笔者认为,不是工伤,也不能视同工伤,只能说明比亚迪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方面的责任,但不代表比亚迪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按《民法典》的规定,有过错就有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估计大家会问,在王江龙的死亡事宜上,比亚迪有啥过错呢?
答曰,超时加班。
问题5: 比亚迪应对王江龙的死亡应承担多少责任?
答:这个没有标准,是裁判者的自由裁量权。
笔者见到同样一个法院,用人单位偶尔一天加班超过1小时,员工下班后在住处猝死的,法院判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而经常超时加班的,员工下班后在住处猝死的,法院却判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不信,给大家截个图:
这个案例,就因为加班超过了1小时,被判了40%的责任;而下面这个案例,法院只判了20%的责任,而且这两个案件的二审都是苏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