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受了气,维权还遇“坎”?委员呼吁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5-03-06 14:29

摘要: 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可以突破劳动者个体诉讼局限。

劳动者权益受损,咱们“法庭见”。然而这句话说得容易,做到可未必有那么简单。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就关注到劳动者权益诉讼中的“坎”,为此他呼吁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更好地为职工维权。


权益维护短板需要补足


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和AI广泛应用,侵权现象呈现规模化、隐蔽化、技术化等特征,不仅侵害了劳动者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也使现有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特别是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暴露出捉襟见肘窘境。


吕国泉指出,对于受到侵害的劳动者个体来说,时间、经济成本和诉讼获得的补偿不对等,往往缺乏提起诉讼的动力。北大法学院相关调研就显示,农民工追讨欠薪诉讼成本占诉求金额30%-50%。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又存在代表人难以产生等难题;《工会法》虽然规定工会支持起诉以劳动者个人起诉为前提,但如无人敢于起诉,支持起诉就无法适用。


此外,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2021年某省检察机关尝试起诉外卖平台“算法压榨”,但因《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劳动者权益公益诉讼举证规则,法院就以“缺乏可操作性”驳回起诉。


为此,吕国泉指出,需要一种更有力更高效的法律手段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建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近年来,公益诉讼制度解决了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领域一大批老大难问题,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一些地方将劳动者部分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探索也取得了有益进展。例如,2022年广州市某工会联合会诉某快递企业“隐形罚款”案,开创工会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先例;浙江省检察院2023年诉某外卖平台“算法超时”案,首次将算法规则纳入公益诉讼审查对象。


对此,吕国泉认为,建立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可以突破劳动者个体诉讼局限,针对高风险行为实现预防性司法,平衡举证能力,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法治和制度保障。


为此,他建议尽快推动立法,明确“劳动公益诉讼”,设立劳动者权益案件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相应修订《民事诉讼法》第58条,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作为独立公益诉讼领域,明确非法限制就业权、算法歧视、系统性社保违规、群体性欠薪等为典型案由;引入预防性诉讼条款,允许对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具有显著风险的行为提起诉讼。


支持检察机关探索实践


吕国泉还指出,应该支持检察机关探索实践劳动者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通过相关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职;对劳动保障监察、卫生健康等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职权实施监督,督促其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必要时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不仅如此,支持检察机关联动工会开展劳动者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检察机关与工会立足各自职能,发挥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作用,建立联合取证机制,工会提供侵权线索,检察机关启动相关程序,深化沟通联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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