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工伤认定“一头雾水”,享受待遇存在误区?这些案例让你心中有数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5-06-15 13:19

摘要: 很多人往往对自己的工伤认定“一头雾水”,对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也是心中没底。

“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这是每个职场人的愿望。


不过,天总有不测风云,有时难免也会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那么,万一上班的你意外受到伤害,该怎么办?很多人往往对自己的工伤认定“一头雾水”,对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也是心中没底。不妨来看看一下这些案例,了解一下关于工伤的那点事。


一:不在公司内部受伤算工伤吗?


小齐是一家房产中介的销售,节假日期间受主管指派在某路口发传单进行宣传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交通事故经认定,小齐并无责任。他能被认定工伤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伤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上伤害的。”


对于销售人员而言,由于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间、地点并不固定。案例中,小齐受伤地点虽不在公司内部,受伤时间也是法定节假日,但是他是受主管指派进行工作受到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此应该认定为工伤。


二、外地开会受伤算工伤吗?


萧女士是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财务,最近由于工作需要到外地参加会议,下楼梯时不小心摔伤,造成多处骨折。她能被认定工伤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又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公外出期间”,法院应予支持工伤认定。因此,萧女士满足认定工伤条件。


三、上下班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水电工陆师傅平时骑电瓶车上下班,下班后与另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受伤。事后交警认定陆师傅负主要事故责任。他能被认定工伤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要被认定工伤要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1、在上下班途中;2、受伤原因是交通事故;3、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由此来看,陆师傅虽然满足了前两个条件,但却因为负有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突发疾病未死亡算工伤吗?


王先生是某物流公司的员工。工作期间突然身体不适并晕倒在地,出院后经医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高血压,大面积脑梗死,急性冠脉综合征等。他能被认定工伤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由此来看,王先生尽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是没有产生死亡的结果,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


五、工作纠纷引发动手算工伤吗?


唐先生某日在工作时与其他员工因工作沟通发生口角,双方互相推搡并发生肢体冲突,唐先生右食指受伤。他能被认定工伤吗?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与本案类似的情形在实践中多有发生,需要强调的是,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职工在矛盾纠纷发生初期是履行工作职责,但当冲突加剧,发展为争吵、扭打、斗殴,最终产生严重暴力伤害的过程中,职工对于自己行为的理性丧失,是对遭受暴力伤害后果的放任和忽视。


因此,“履行工作职责”本身就隐含着职工在工作中必须行为正当的要求,对于工作中出现矛盾纠纷,受伤人本人的行为也需要合法合规合理,不能超出处置纠纷、排除妨害及保护人身安全的限度,本案情形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赔偿篇:


一、如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遵循雇主责任原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向哪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或者法人注册登记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本市按项目参保的,申请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既未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又未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项目优先原则,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申请人应向职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在两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在外省市的,申请人应向生产经营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需要哪些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人员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可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低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个月”,最高一级为“本人工资×2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伤残津贴哪些人可以领?


可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有两类:一种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第二种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互助金如何计算?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其中,最低十级伤残的计发月数为3个月,最高五级伤残的计发月数为18个月。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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