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年休假如何“休”得从从容容?弄清这些认知误区是关键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5-12-21 09:46

摘要: 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年休假是职场人放松身心、调节状态的重要保障。

岁末年终,职场人的年休假也逐渐提上议事日程。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年休假是职场人放松身心、调节状态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存在不少认知误区,导致部分职工年休假权利难以顺利落地,甚至引发双方之间的劳动纠纷。


新进单位的员工有年休假吗、今年没休完的年休假可以顺延至明年吗、享受了产假还有没有年休假、不定时工作制能不能享受年休假、请了事假会不会减少年休假、享受了寒暑假有没有年休假……围绕着年休假的这些问题,劳动报记者为您进行了梳理,让你“休”得从从容容,心中有底。


新员工一定没有年休假?

错!累计满1年就可以休5天


刚入职的员工,年休假应该怎么计算?很多职场新人都被告知,要在新单位干满一年才有年休假。


不仅如此,不少用人单位还将试用期排除在年休假享受范围之外,明确告知员工“转正后才可享受年休假”。这一认知看似符合“先贡献后享受”的朴素逻辑,实则有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需要划重点的是,“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因此,只要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即便处于当前单位的试用期,也有权享受年休假。例如,某员工在A公司工作2年,跳槽到B公司后处于3个月试用期,其累计工作时间已满足“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条件,在B公司的试用期内即可申请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员工的年休假申请,属于违法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劳动者首次就业且试用期内累计工作时间不足1年,才能无法享受年休假。


而新进用人单位的员工,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x职工本人全年应当受的年休假天数。


年假安排全是企业说了算?

错!以“职工本人意愿”为前提


“公司通知,12月全体员工集中休年休假,不管个人有没有安排都必须休”、“年底前未休完的年休假自动作废”、“年休假不能跨年使用”……


类似这样的强制休假情况,在年底较为常见。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年休假的安排权完全归单位所有,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随意指定休假时间,无需征求员工意见。这种认知混淆了“单位统筹安排权”与“员工合法意愿”的边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表明,单位对年休假拥有统筹安排权,但必须以“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为前提,不得随意强制安排。


例如,单位不得在员工家庭有重大事项、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下,强行要求其休年休假;不得将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捆绑抵扣,如用年休假抵扣春节、国庆等法定假期,导致员工实际休假天数减少。


另外,年休假的核心原则是“当年休完”,但存在例外情况,若单位因工作需要无法当年安排,且征得员工同意,可将未休年休假顺延至下一个年度。


若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也未在当年安排休假,未休年休假既不会自动作废,员工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未休完年休假自动作废”,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员工即便未在当年休完年休假,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平时“做一休一”就没年假?

错!综合计算工作制也可享受


张小姐是一家连锁手机品牌的导购员,平时做一休一,工作快2年了,一直也没休过假。最近,她向单位提出休年休假,单位表示,张小姐所在的工作岗位经审批为综合计算工作制,是没有年休假的。


综合计算工作制,是不是就没有年休假了呢?根据规定,年休假的计算并不受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的影响。无论职工采用何种工时制度,其年休假的天数均按照上述规定计算。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也就是说,对于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限制其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劳动者只要满足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情形,是应当享受年休假。


有了寒暑假就没有年假了?

对!三种情形不享受年休假


那么,是不是所有职工都会有年休假呢?也并非如此。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有以下三种:首先,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其次,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第三,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第二或第三种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休完了产假就年假“清零”?

错!两者并非是一回事


那么,对于很多职场妈妈来说,年底之前顺利休完产假回归岗位,随之而来的疑问也多了起来——休完产假还能请年休假吗?


对此,不少单位给出的回复是,因为职工今年已经休了产假,所以年休假就不能享受了。但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前后可享受的休假待遇。年休假与产假两者属于不同类型,是相互独立的法定假期。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也就是说,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年休假。因此,即便女职工在今年休了产假,但仍然享有年休假。


年休假里包含双休日?

错!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天数


市民刘先生入职了一家餐饮企业,在查看公司发给他的公司规章中,他发现关于年休假规章里是这样描述的:职工年休假包含双休日。这令刘先生颇为疑惑,双休日就是正常休息,怎么跟年休假也挂上勾了呢?


其实,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职工带新年休假条例》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刘先生所在的企业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年休假的天数是实打实的工作日,不包含周六、周日这两个休息日。企业将双休日计入年休假天数,实际上是缩短了职工应享有的年休假时长,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正当休假权利。


头图为正在机场准备出行的市民。劳动报记者 贡俊祺摄影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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