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参保,再开工!上海十部门发文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罗菁 发布时间:2025-12-23 14:39

摘要: 针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予以指导,明确提出“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

近日,市人社局、发改委、应急局等十部门联合发文,针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予以指导,明确提出“先参保、再开工”的原则。


根据要求,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要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在开工前履行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所有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按项目参保的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项目标段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并结合本市相关行业实际,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支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按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保险期内,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期满后,在停工留薪期内尚未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月或停工留薪期满止;伤残5-10级的工伤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工伤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1-4级的工伤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规定继续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至失去享受条件时止。


未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其所在施工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工伤人员所在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所在施工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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