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工伤后找不到用人单位,检察院支持起诉帮他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于玘珺 发布时间:2026-05-06 17:48

摘要: 张先生与A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

“我只是个送快递的,出了意外没人管,我该怎么办?”快递员张先生在工作时出了车祸,想要认定工伤却找不到自己的用人单位,无奈下来到宝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2024年12月,张先生通过招聘进入A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在宝山区某快递网点收发快递。次月,张先生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颈部脊髓损伤、左手掌骨骨折、左手上肢皮肤裂伤。当他试图认定工伤时,却在判定“谁是他的用人单位”这一问题上遇到了困难。


原来,虽然张先生每天都在A公司的APP上打卡,接受A公司快递网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他入职时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B公司签了一份《个人承揽服务协议》。A公司认为,其将派送收件等综合物流服务外包给B公司后,再由其安排人员提供服务,A公司按月支付服务费,因此A公司与张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仅靠张先生与B公司签订的《个人承揽服务协议》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张先生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未果后,来到宝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宝山区检察院持续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为取证能力弱、诉讼能力不足的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联系A公司了解用工情况。A公司提供了张先生与B公司签订的《个人承揽服务协议》以及付款账号为B公司的代发业务明细对账单,证实B公司向张先生的银行账户定期打款。检察官又通过函调向B公司了解张先生的用工情况,B公司回函确认与张先生签订《个人承揽服务协议》,与A公司系商务合作关系,依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收派、装卸搬运、派送、综合物流等服务,但不负责快递人员招聘,从未对张先生进行考勤、绩效考核、奖惩等日常工作管理,也未与张先生约定基本工资。


检察官认为,张先生虽然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证实张先生与A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张先生接受A公司的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快递工作,且该工作是的A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张先生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宝山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张先生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头图来源:图虫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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