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法定红线不容触碰,企业行使自主权应注意边界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5-09-29 16:06

摘要: 具体而言,核心在于企业管理者对“假期”性质的认是否存在偏差。

近日,深圳一公司因台风天给员工放假而耽误了工期,后续要求员工在周六当天补班一天,结果被员工投诉至劳动部门。据了解,经劳动部门介入后,该公司发布通知称,满足员工要求,不补班,但将调整公司放假制度,取消员工14天年假福利及所有额外假期(圣诞节、万圣节休假等)。此事一度登上社交平台热搜榜,引发网友讨论。近日又有新消息称,在区、街道劳动部门的督促和指导下,该公司确实未实施补班;对于取消员工14天年假福利及所有额外假期,公司还没有作最终结论。


被投诉后,“顺手”取消员工14天年假及所有额外假期,企业这场稍显“任性”的举动,其实更触及了劳动者权益的底线。虽该报道未详细说明14天年假中是否包含法定年休假,但在此须明确的是,若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定带薪年休假,企业无权单方剥夺。另外,即使是平时作为公司福利的额外假期,企业虽有权制定,但不应随意将其作为惩罚员工的工具,随时变更。


这起事件看似个例,但背后暴露出的问题实则是普遍现象,值得讨论。具体而言,核心在于企业管理者对“假期”性质的认知是否存在偏差。首先,法定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该条例明确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法定年休假是受国家法律强制保护的硬性权利。企业可以因生产需要与职工协商不休假,但必须支付高昂的补偿对价;单方面“取消”年休假且不予任何补偿,则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此外,若为公司自行设立的福利性年假,企业在制定这类福利政策时,确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并非毫无边界。即使管理权在公司,其行使权力也不应“出尔反尔”。对于额外假期,如新闻中曾提到的圣诞节、万圣节假等,其设置初衷一般是作为企业吸引人才、提升员工满意度的福利。一旦福利政策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惯例成为对员工的承诺,若企业再单方面、无合理理由地突然取消,尤其是“存私心”——将其作为对员工行使合法投诉权利的“报复式手段”,这不仅严重挫伤员工信任,而且可能构成侵害员工权益。企业实施管理行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若将以往福利制度“摇身一变”作为惩罚工具,暴露的只会是简单粗暴的管理思维,得到的结果也只能是激化矛盾,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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