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女性求职,不该要求先交“生育投名状”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朱兰英 发布时间:2026-08-04 15:29

摘要: 我们期待看到一个机会均等,以能力、价值为先的就业环境,而维护就业公平,绝不容增设孕检门槛。

近日,北京市通报一起劳动用工违法案例: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招聘11名女员工时,竟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要求提供三天内的孕检证明。朝阳区人社部门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迅速出手,对该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此举表明维护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的坚定立场:拿孕检当入职门槛?这是条走不通的歪路。


男女生理差异确是事实,但是,文明社会的底色,恰恰在于超越生理差别,承认每个人在人格尊严和自由选择上的平等。这份平等,不是挂在嘴边的口号,放在职场环境,理应是贯穿在求职、录用、晋升等每一个环节里的硬道理。前案中,涉事企业单独对女性求职者加设一道“孕检关”,而男性求职者却无需面对,这不仅是基于生理性别的无端区别对待,更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践踏了公平就业的准则和精神。此外,它把本应属于私人隐私的生育信息强行公开,又进一步将其作为女职工职场路的“准入凭证”,冒犯了个人权利。


在此,笔者还想追问:员工入职体检的合理边界,是不是应该围绕,劳动者是否具备胜任岗位的身体条件、是否存在影响公共健康的重大疾病等核心事项展开?孕检与岗位胜任有何必然关联?更进一步而言,即便女员工真的处于孕期,难道企业就拥有“不予录用”的一票否决权?谁赋予了企业这种上位权力?法律从未给过,社会也不应默认。将孕检项目纳入招聘的末端流程,不仅仅是表面可以窥见的企业规避“孕期成本”的自利之举,本质上更是对女性生育价值和社会贡献的双重否定。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案例屡见不鲜,不少女性在求职时被追问婚育计划,甚至被要求承诺短期内不生育……当前国家正大力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这些企业的做法无疑与这一政策导向背道而驰。所幸,我国法律早已为就业公平划出明确红线。《劳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更进一步,将各类隐性性别歧视情形纳入规制范围。


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并非摆设,此次监管部门的及时亮剑,正是让纸面权利落地为现实保障的关键一步。希望各用人单位明白,任何试图以“行业惯例”“内部规定”之名行践踏法律红线之实的行为,终将要付出代价。当然,守住公平就业的底线,不能只靠用人单位的自觉,更要依赖常态化的有力监管、公开透明的处罚,以及清晰便捷的维权通道。我们期待看到一个机会均等,以能力、价值为先的就业环境,而维护就业公平,绝不容增设孕检门槛,不该要求女性求职先交“生育投名状”。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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