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做股权激励计划,不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留住核心员工、吸引优秀人才,让公司和员工能够有共同的发展。不同公司根据自身所在行业的特点、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自身的公司类型,在接受专业咨询机构的建议后设计适合自身的股权激励计划。
上市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要遵循《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约束,非上市公司在实施时灵活性就会大很多,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会考虑激励模式、激励对象、激励额度、激励标的价格,激励期限、激励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对此,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涛做了如下提醒。
在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对象及额度的确定按照的是员工职位,从这一点上看还是能够基本把握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在考虑职级的公平性以外,还可以对公司具有重要价值的核心人才,系统考量后分别按重要性授予不同份额的额度。
来电员工家属称,在认购的过程中,公司确认员工认购额度及标的价格后要求员工强行购买,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待商榷。
对在职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是为了激励员工能够通过持有公司股权后绑定双方的共同利益而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并非从员工身上去“套现”。
从劳动法律法规来看,也没有条款赋予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必须接受推行的股权激励计划。
所以,要求员工必须按公司制定的标准强制购买公司股权,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失去了股权激励的意义。如果员工因未认购确认的激励额度,公司对该员工进行“特殊照顾”的话,其他员工就会有顾虑,反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