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行使自主管理权不可任意而为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0-10-14 08:31

摘要: 这种假借劳动法律名义,却凌驾于劳动法律之上的“私设公堂”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也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

当前我国设立的劳动法律,其主要意义之一,就是规范劳资双方关系,明确劳动用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序发展。


纵观当前的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是天经地义的事。同时,对用人单位合法权利的保护,主要体现在自主管理权方面。以《劳动合同法》为例,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用工权,了解员工与工作有关的知情权,工作过程中的指挥权、支配权,员工各类假期的审批权,法律范围内所允许的单方解除权以及合法的追偿权等。但企业所拥有的这些自主管理权,并非可以任意而为,而是需要遵循合法、公平、有据这一基础。本期劳权周刊披露的一家酒企向员工发出通知,表示使用某品牌的进口手机员工,限30日内更换为国产品牌手机,否则将会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而且其公司的员工不可购买某进口品牌手机,违者直接辞退。这样的通知,看似 企业在行使自主管理权,实则却是无视劳动法律的严肃性、神圣性,粗暴简陋地践踏劳动法律,无限扩大和滥用企业自主管理权。


员工用什么品牌的手机,原本就是他的权利;员工想购买什么品牌的手机,同样也是他的权利。这些私人物品,只要不与工作相抵触,(比如:企业规定上班不准玩手机游戏,员工却在工作时间犯规)企业的自主管理权是不该也无权涉及的,但这家企业却偏偏将手伸向了劳动者的私人物品领域,还言之凿凿地动用“自动离职”和“直接辞退”相威胁,这种假借劳动法律名义,却凌驾于劳动法律之上的“私设公堂”行为,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也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权。对于这种滥用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有理有节地抵制,而工会组织和劳动部门更应该主动“封杀”。


摄 影:贡俊祺
责任编辑:李轶捷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劳权观点:行使自主管理权不可任意...

劳动者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须符...

专家解读:股权不可“强买强卖”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