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进入某工厂从事木工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随后,双方在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发生了争议。
杨先生认为,工作期间有大量加班,每次临近订单截止日,工作量激增。工厂则表示,其岗位是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只能按照1.5倍计算,但杨先生并不认可。
分析: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支付3倍工资
对于杨先生的诉求,首先要明确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认定有两种情况,一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时,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二是在非法定节假日,综合计算工时制不计算休息日加班费,需要计算的是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若有超出,则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标准工时制度的工作时间(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相同,对于周期内超出时间的加班工资,按照不低于:确定的月工资基数÷21.75天(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标准(150%)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一样,不定时工作制也不计算休息日加班费,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300%支付加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