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公布。
工匠人才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育目标是,力争到2035年,培养造就2000名左右大国工匠、10000名左右省级工匠、50000名左右市级工匠,以培养更多大国工匠和各级工匠人才为引领,带动一流产业技术工人队伍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技能支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匠人才包括大国工匠、省级工匠、市级工匠。大国工匠由全国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培育,省级工匠、市级工匠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分别由省级总工会、地市级总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培育。工匠人才培育要充分发挥企业作用。
第二章 培育对象
第四条 培育对象应政治素质过硬,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五条 大国工匠培育重点面向新质生产力领域,以制造业为主,重点从链主企业、头部企业、承担国家重大专项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单位中推荐。推荐人选基本条件是:有7年以上生产现场工作经历,坚守在一线岗位;在大国工匠卓越能力,即引领力、成就力、创新力、专注力、传承力(以下简称工匠五力)上具备明显发展潜力。
第六条 省级工匠培育重点面向省域重点产业、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等领域推荐。推荐人选基本条件是:有5年以上生产现场工作经历,坚守在一线岗位;在工匠五力上具备较好发展潜力。
第七条 市级工匠培育重点从市域龙头企业、地方骨干企业、本地成长型企业等单位中推荐。推荐人选基本条件是:有3年以上生产现场工作经历,在一线岗位工作;在工匠五力上具备一定发展潜力。
第八条 注重推荐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能够熟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数字化技术的人才。加强青年工匠、巾帼工匠培养。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大国工匠培育对象遴选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发布通知。全国总工会制发遴选通知,明确推荐范围、名额和工作要求等,名额分配综合考虑地区发展状况、制造业发展水平、产业工人数量等因素。
开展推荐。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归口推荐原则,各省(区、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和经研究批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作为推荐单位,根据培育对象基本条件择优推荐人选。
确定名单。全国总工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并确定大国工匠培育对象名单。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条 全国总工会会同推荐单位、所在企业聚焦提升培育对象工匠五力,制定培育方案。大国工匠培育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一条 工匠人才培育可依托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工匠学院以及大型企业举办工匠人才培训营。建立“测-学-践-评”培训体系,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专业导师和技能导师“双导师”助学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对培育对象进行系统培训。
第十二条 组织并支持培育对象参加专题研修、境外培训等学习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创新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培育对象积极参加“劳模工匠助企行”专项行动,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开展宣讲活动,支持其到各类学校任兼职导师、辅导员等。
第十四条 组织培育对象入驻“职工之家”APP,展示风采、传承技能、分享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培育期满后,对培育对象的学习成长和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考评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工匠人才证书。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积极争取党政支持,把工匠人才纳入各级党管人才总体安排。推动以地方党委政府名义出台工匠人才礼遇政策。
第十七条 全国总工会和省、市级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工匠人才培育工作。
第十八条 全国总工会给予大国工匠走访慰问、健康体检、疗休养、就医服务等待遇。省、市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区情况给予省、市级工匠相应待遇。
第十九条 充分运用各类媒体、“职工之家”APP,开展工匠人才宣传活动,厚植工匠文化,营造全社会重视工匠培养、支持工匠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构建工匠人才常态化联系机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工匠人才退出机制,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违纪违法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工匠人才情况的,经审核批准,收回证书,终止相应待遇。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健全完善工匠培育工作制度,支持工匠人才参加培育活动,建设创新工作室,履行相应社会责任;根据工匠人才实际能力水平落实薪酬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总工会要定期向全国总工会提交省级、市级工匠人才培育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国工匠人才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总工发〔202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