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有区分:值班、加班,傻傻分不清?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王海雯 发布时间:2026-02-23 11:04

摘要: 加班属正常工作的延续;值班多为临时性看守、接听电话、应急保障等非生产性、非主营业务工作。

劳权小剧场:


“春节这几天,我到底是在值班,还是在被‘值班名义’下的加班?”张华很纳闷。他是一名社区物业维修员,日常负责上海长宁区一街道内两个相邻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


春节前,物业公司在项目群里发布了春节值守安排:春节期间,每个片区安排1名工程人员全天值班,负责小区公共区域设备巡查、业主报修应急处理等工作。通知里特别注明了一句:“春节为值班安排,不计加班。”


张华被安排从初一到初三值班。本以为节日期间事情会少一些,但实际情况并不“清闲”。春节几天里,电梯运行异常、地下车库照明故障、公共管道漏水等问题陆续出现,报修电话和系统工单不时跳出。作为片区唯一值守人员,张华需要随时响应,在两个小区之间来回奔走。


值守期间,张华需保持通讯畅通,不能随意离开片区;一旦接到报修指令,便要第一时间到场处理。他从事的,仍是日常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维修工作,无论工作内容、处置流程,还是响应标准,都与平时上班并无二致。


到了春节值守结束,张华整理着这几天的维修记录,心里慢慢起了疑问:“我这几天,虽然被叫作值班,但干的活和正常上班一模一样,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加班?”“如果单位只按‘值班’来算报酬,我不是亏大了?”


“劳法师”答疑:


加班属正常工作的延续,员工需持续提供劳动,保持与日常同等的工作状态与产出要求。值班多为临时性看守、接听电话、应急保障等非生产性、非主营业务工作,员工可在不影响职责履行的前提下适当休息。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值班通常综合考察以下要素:工作内容特定性:值班任务与员工本职岗位工作存在明显差异,具有临时性、辅助性特点;工作强度显著降低:值班期间无实际生产任务或主要业务指标要求,劳动付出明显减少;规章制度执行宽松:适用区别于日常工作的特殊管理制度,约束性较弱;休息权可实际享有:员工可自主安排休息,而非处于连续劳动状态。


以上海地区为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下列情形劳动者主张加班待遇的,不予支持:因单位安全、消防、节假日值守等需要,从事与本职工作完全无关的临时性或制度性值班;虽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明确可以休息的。


司法审查不拘泥于值班名义,重点考察实际履行状态。若员工虽名为值班,但需接受实时监督检查、工作场所未配置必要休息设施、连续工作时间较长,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加班,用人单位须承担加班费支付责任。


“劳法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值班与加班的区分标准、适用范围及报酬计算方式;为值班人员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确保休息权可实际行使;对确需24小时值守的岗位,依法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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