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现实中,由于实习管理涉及主体多、工作链条长,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以实习为名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流水线”务工、安排加班和夜班、强制实习、收费实习、实习专业不对口等问题时有发生。
典型案例
实习生竟被如此“层层转包”
2017年3月28日,全日制中等高级职业学校科经贸学校与顺成公司签订“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协议书,科经贸学校为顺成公司提供教学所需的独立的校区及充足的招生指标;顺成公司每年按照科经贸学校划拨的招生指标独立负责招生及教学管理、学生日常管理,同时顺成公司按照合作专业每年实际招收人数支付科经贸学校学杂费。
2018年6月10日,海南日报刊登信息,载明海南省教育厅公布的15所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中职学校中包括科经贸学校,专家意见为“不合格,建议停止招生”。
2018年8月,顺成公司招生人员向有意向升学的学生家长发送的短信,信息内容为:“科经贸学校现面向全国招收100名学生,重点打造学校精品高端专业,入学既签订就业协议,毕业100%包分配工作,起步工资不低于4500元!欢迎来校参观报名!……”
2018年8月13日,陈某到科经贸学校处报名,并缴纳了学费4400元。陈某按时报到后,同其他新生一起,进行了一周的军训,并上了两天的文化课。
2018年9月初,与顺成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张世豪联系振顺公司,称其有一批科经贸学校实习生找企业实习,振顺公司便联系顺创公司寻找实习企业。顺创公司遂找到华国公司。
2018年9月8日,顺创公司与华国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顺创公司向华国公司派遣实习生。华国公司保证实习期间每月保底260小时出勤,每天10.5小时工作时间。
2018年9月10日,振顺公司与顺创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向华国公司安置学生实习项目进行合作。顺创公司一次性向振顺公司支付服务费。
2018年9月11日,顺成公司以科经贸学校的名义和陈某签订了《半工半读助学班协议书》,约定陈某工资以小时计算,11元/小时由企业发放。
2018年9月12日,振顺公司与顺成公司签订《实习合作协议书》约定:振顺公司安排顺成公司的实习生到华国公司实习。学生的实习补贴按照11元/小时发放。根据用工单位生产需求安排加班,月休3-4天左右。振顺公司支付给顺成公司按20元/小时打包,发完实习生工资后,差额部分作为管理费支付给顺成公司。
2018年9月12日,张世豪带领包括陈某在内的新生前往华国公司。顺成公司同时向华国公司派带队老师一名负责实习学生管理。
陈某与其他学生在华国公司实习期间,因部分学生无法承受高强度劳动,遂返回学校申请退学。在得到科经贸学校关于无学籍的答复后,陈某等学生陆续离开华国公司。
陈某称科经贸学校、顺成公司、振顺公司、顺创公司、华国公司等以实习名义将其层层转包从事劳务工作,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并据此提起诉讼,主张撤销陈某与科经贸学校之间的《半工半读助学班协议书》,并要求各被告连带给付陈某劳务费和加班费。
法院判决:一、撤销陈某与科经贸学校签订的《半工半读助学班协议书》;二、顺成公司赔偿陈某劳务费35872元;三、科经贸学校、张世豪对顺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详见: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终4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