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已经协商一致,员工还可以反悔吗​?

来源:上海工运 作者:王海雯 发布时间:2024-09-21 10:30

摘要: 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近期,一则男子自以为得了肺癌,年前果断辞职又与女友分手的新闻上了热搜。原来,所谓的“结节”尚属于早期,当事人只需定期随访即可。面对疾病过度焦虑,又缺乏医学常识,让男子最终做出了令自己后悔不已的错误决策。无独有偶,上海的一位张先生,因从互联网医生处获得的疑似肠癌诊断,也在“非理智”状态下与单位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协议。事后,他想要弥补损失却无法获得仲裁支持。


法律界人士特别提示:面对“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或“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等条款内容,劳动者应在充分考虑后审慎落笔,避免相关约定成为事后维权的束缚。


劳动者疑似患癌

非理智签下解除协议


张先生与老东家的合同解除过程“一波多折”。他原是一家汽配公司的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自2022年1月1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3月,张先生收到了公司的一份纪律处分报告,报告指出其存在消极怠工、多次不服从公司正常安排及岗位调动的过错行为。公司方提出了愿意支付两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作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案,但被张先生拒绝。


由于协商未果,最终公司向张先生送达了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同一时间点,张先生因腹痛去某三甲医院就医,并做了结肠镜检查。拿到检查报告后,他选择先向某互联网医院问诊,得到了对方医生“有可能是肠癌”的诊断。张先生听闻瞬间心理崩溃,立即找到公司,沟通协商解除的可能性,最终张先生同意了企业先前的补偿2个月工资标准的解除方案,在写明有“双方一旦签署本协议,乙方将不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工资:加班费、年终奖、补偿、赔偿等,乙方承诺放弃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时所产生以及可能产生的相关法定权利”协议书上签了字。


事后反悔主张权益

未获劳动仲裁支持


几个月后,张先生的“病情”警报解除。考虑到自己是在思维缺乏判断力下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他遂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协议无效,企业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案经审理后,仲裁委员会认为,首先,虽然企业曾送达过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再行磋商,以促进实质性地解决劳动争议。所以之后两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其次,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协议书中签字的法律后果。因此,他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行为应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对于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而应恪守履行。根据协议内容,劳动者已确认对其自身权利作出了处分,且企业方也按协议约定支付了补偿金。因此,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平等磋商的协议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尽管可以理解当事人的行为,但法律是非常严肃的。”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富毅告诉记者,经常遇到一些劳动者基于各种原因签订了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事后却又反悔,主张违法解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很难获得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这条规定主要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就相关事项(如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的法律效力。如果这类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这些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然而,如果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在实践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这类协议时需要谨慎,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公平、合理,并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签订离职协议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对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各自权利义务作出重新安排的民事法律行为。”周富毅进一步指出,“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也不存在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一般均认定为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秉持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进行协商,并可就相关权利义务和未尽事宜达成离职协议。如遇‘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或‘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等条款内容,劳动者应在充分考虑后审慎落笔,避免相关约定成为事后维权的束缚。”

责任编辑:李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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