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欲漩涡中的工伤裁量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5-08-30 14:18

摘要: 每一份判决书,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责任与社会公序良俗的一次艰难权衡。

当情欲的漩涡意外卷入工伤认定的范畴,法律与伦理的碰撞更显扑朔迷离。相似案件因细微差异,可能迎来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这背后不仅折射出法律适用的精微复杂,更暗藏着人性考量的重重纠葛。每一份判决书,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责任与社会公序良俗的一次艰难权衡。


本文通过两起令人唏嘘的工伤认定案例,揭开工伤认定背后的隐秘逻辑。


案件重现:

情欲暗涌下的生死瞬间


在桓普矿业的河道看护房里,年逾花甲的王老大日复一日地坚守着岗位。那间狭小简陋的屋子,既是他的工作岗位,也是他短暂歇息的孤岛。2017年10月23日,如往常般寂静的值班日,却因一位女性的踏入风云突变。昏黄灯光下,本应严肃的看护任务被情欲浪潮掩盖,王老大与该女性在看护房内发生性关系。可这禁忌之火瞬间化作阎王帖,他突发心肌梗塞,生生将命留在了这个本应守护河道安全的方寸之地。


王老大的儿子王小帅怀揣着悲愤与执着,踏上工伤认定之路。他据理力争,声言父亲的死亡完全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在王小帅眼中,性行为不过是个体生理需求的自然宣泄,也是缓解工作压力的无奈之举,父亲的猝死根源在于疾病,且全程未触碰法律红线,理应被认定为工伤。


然而,桓普矿业与人社局态度坚决地站在对立面。他们断言,性行为实乃违背公序良俗之举,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畴(如进食、如厕等维系基本生存的行为),与河道看护这一核心工作职责毫不相干,倘若认定工伤,无疑是对工伤认定原则的亵渎与滥用。


两级法院经审理后,给出公正裁决。一审法院认定,性行为恰发生于王老大的休息时段,并非其履行看护河道工作职责的期间,已然脱离“工作时间”要件的束缚。二审法院则进一步深挖,强调“工作岗位”本质指向“岗位职责”而非单纯物理空间。王老大死亡与看护任务无直接关联,亦无证据将他的疾病诱因指向工作劳累,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决。


无独有偶,保安员张老三的遭遇同样令人叹息。作为某毛织厂24小时驻岗的保安,厂门口的保安室既是他的工作场所,也是他生活的地方。这里堆满了他的生活用品,墙上贴着家人的照片,承载着他对生活的希望。2014年10月6日,这个看似平常的日子,一场悲剧悄然降临。


张老三与女友在保安室内缠绵时,突然猝死。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女友惊慌失措,也让家人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经公安机关侦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张老三的儿子张小石为了维护父亲的权益,申请工伤认定。他言辞恳切地表示,父亲工作性质特殊,需要24小时在岗,休息是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死亡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都在岗位范围内,理应视同工伤。


然而,公司和人社局初审时并不认可这一主张,他们将性行为视为与保安职责无关的私人活动,超出了合理生理需求,拒绝认定工伤。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定。


法院深入调研了张老三的工作模式,认为他的工作岗位具有全天候值守的特性,工作与生活的界限十分模糊,死亡发生在值班期间,符合“工作时间”的要件;保安室既是工作场所,也是唯一的休息之地,即便性行为与保安职责无关,但事发时张老三仍在工作岗位范围内,满足“工作岗位”的要求;而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并未要求死亡必须由工作原因直接引发,因此性行为不能成为阻却工伤认定的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人社局重新认定工伤,张老三的死亡得以视同工伤。这一判决,让张小石看到了法律的温度,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新的参考。


案件差异之辩:

相似情节下的不同解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2016年5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48小时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


这两起案件看似相似,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深入分析,差异主要体现在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发病。


首先,在王老大案中,法院将“工作时间”严格界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时段,明确将休息时间排除在外。王老大的性行为发生在他主动选择的休息时段,与河道看护工作无关,自然不属于工作时间范畴。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对工作时间的严谨态度,旨在维护工伤认定的严肃性。


而在张老三案中,由于其24小时驻岗的特殊性,法院采用了扩张解释,认为工作时间涵盖了休息时段。对于张老三来说,休息并非完全脱离工作状态的放松,而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工作与休息早已交织在一起,难以分割。这种灵活的认定方式,是对特殊工作模式下劳动者权益的特殊保护。


其次,关于“工作岗位”的认定,两案也呈现出不同的思路。王老大案中,二审法院更强调岗位职责的关联性,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王老大的本职是守护河道,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与这一职责毫无关联,因此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这种认定方式,突出了工伤认定应聚焦工作本质的原则。


反观张老三案,法院则侧重于物理空间属性。保安室作为张老三工作和生活的唯一场所,他在室内的所有行为,即便与保安职责无关,也难以摆脱工作岗位的界定。这一判决,充分考虑了特殊岗位工作与生活高度融合的特点。


第三,在因果关系判定上,两案同样存在显著差异。王老大案中,法院秉持严苛的审查标准,要求死亡结果必须与工作职责或工作压力有明确的关联。由于没有证据表明王老大的疾病是由工作劳累诱发的,因此无法将其死亡归咎于工作,视同工伤的大门随之关闭。这种严格的审查,有助于防止工伤认定的滥用。


而在张老三案中,法院则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死亡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论死亡与工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即便张老三是在性行为中猝死,也不影响工伤认定。这种宽松的认定,体现了对特殊岗位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工伤认定的多棱镜:

平衡之道的艰难探索


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就像一座天平,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避免认定过宽或过窄带来的不良后果。


职工因病之死固然值得同情,但突发疾病原本不属于因工伤害的范围,只是基于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并考虑到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48小时条款”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同时,工伤保险范围也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扩大。


在王老大案中,法院更注重行为与工作职责的关联性,暗含了对不当行为引发后果的“隐性归责”,使得无过错原则让位于更严格的关联性审查。而张老三24小时驻岗的特殊工作模式,促使法院进行了特殊的司法考量。这种连续不间断的工作安排,极大地压缩了劳动者的私人时间和空间。长时间的值守,让张老三没有时间陪伴家人,没有时间享受生活,甚至连基本的休息都难以保证。法律通过扩张解释工作时间,对劳动者权益进行“补偿性”倾斜,以实现特殊劳动场景下的权益平衡。


这种差异,反映了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对法律原则的灵活运用。在张老三案中,无过错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法院没有过多追究性行为的道德属性,只要死亡符合时间和空间条件,就纳入工伤范畴。这彰显了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遇不幸时,无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获得保障的理念。而王老大的常规值守模式则无需这种特殊处理,司法认定回归一般标准。这体现了法律在面对不同工作模式时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毋庸讳言,“48小时条款”确有其弊端。有的职工尽管在工作时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真正的致死病因与工作关系不大;有的因长期超时加班致死的职工,只因并非在工作时发病,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对于这些职工来说并不公平。


但是客观地说,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整个立法过程来看,工伤认定的范围总体上还是呈不断扩大的趋势,强化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目的。随着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的逐步提高,实践中对于工伤认定中的“适当延伸保护”也会更为宽泛。相信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我们终究会找到比“48小时条款”更为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办法,使更多的“过劳死”职工家属能够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让他们自由和生存等基本权利得以切实有效保障。


(本文刊发于《上海工运》2025年第6期,以上案例根据真实判例改编,案号:(2020)辽05行终92号、(2017)京0113行初81号,当事人系化名)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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