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生意外,国外开具病假证明需要“公证傍身”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 发布时间:2019-07-03 07:15

摘要: 暑假是员工休假出游的小高潮。外企员工袁女士在去年暑假期间,带着孩子到美国“嗨”了一回。然而,临近回国时,她玩了一次极限挑战,结果不幸撞断了腰椎骨。正是这么一个复杂的过程,给她带来无穷无尽的劳资矛盾和烦扰。

袁女士与企业首次发生争议,源头在于她最初的诊断在国外。很多人说,不管是在国外发生意外还是突发疾病,都非个人意志所能决定,“生病不挑地点”的现实遭遇与请病假时的法定流程,产生了这样一个矛盾:国外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是否具有效力,企业可否因其不符合规定要求,拒绝员工请假?


对于企业不批准休假的原因,袁女士说,公司的规定是需提交本地区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才能批准休假。她提交的诊断证明是国外的,因此,公司认为诊断证明没有效力。对此,袁女士表示无法理解,且认为该理由不合理,“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医院诊断证明,如果公司对其真实性存有疑问,可以去核实。况且,我们公司本身是一家美国公司,应该有能力核实。即便无法核实,也可以约我到本地医院进行复查,以证明其真实性。”


公司则认为,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病例很难确认其真实性,且程序繁琐,如果该规定放开,不便于今后对员工病休的管理。同时,公司表示,的确曾在美国时间凌晨发传真给医生以核实袁女士的情况,但最后没有联系上。


公司认为,来往邮件的记录可以表明,企业已经详细告知袁女士申请病假的流程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如果想继续申请之后的假期,应提供完备的材料。袁女士提供的所谓境外就诊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书,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足以支持长时间假期的需求。


法律提醒

 

境外假条需“公证傍身”


从法律上讲,外国机构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以证明该机构的资格合法性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法律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因此,从证据角度讲,国外形成的证据材料需通过外交途径,即袁女士提交的在美病例等证据确需相应的中文翻译,经过公证,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摄 影:朱擎
责任编辑:黄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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