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依法缴纳社保费是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责任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黄嘉慧 发布时间:2019-07-31 10:26

摘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事件回顾


一次因身体不适而进行的检查打乱了曾女士的人生。待到家属开始带着患重病的她四处奔波求诊时,他们才发现原来她与公司之间暗藏着诸多问题:劳动合同未补签、超时工作情况不少,更重要的是由于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她看病的费用均由自己承担。


专家观点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应尽义务


由于曾女士所在公司未缴社保,直接导致了她病情治疗的费用必须由自己承担的现状。而从企业的说法来看,却将这一情况认为是“劳动者自己的选择”。对此,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应尽责任。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并不会因为劳动者选择了不缴社保就代表用人单位没有这样的义务。同时,林峰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保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此外,如果劳动者自身表示不想缴纳社保费,希望单位把缴社保的钱换成现金,这种情况也是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回应“经过和劳动者沟通,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从法律层面来说,这是违法的。因此,就劳动者现在的紧急情况来看,企业应当及时为她补缴社保,保障她后续治病费用等问题。


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林峰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若干问题处理指导意见》也规定,“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即适用两倍工资的罚则。


林峰进而解释,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因此其适用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的原因。


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那么就不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就本案而言,由于缺少曾女士的表述,单从企业方的陈述来看,首先,企业确实因为自身工作失误,遗漏了曾女士劳动合同的签订事宜,过错在先;其次,曾女士只是未回应补签劳动合同事宜,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再次,曾女士继续在公司内工作了3个月有余,可视为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因此企业应当尽到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曾女士的家属可以主张企业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其双倍工资的权利。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尽告知义务


林峰还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员工违纪处罚中最严重的处理方式,本案中由于企业认为曾女士旷工10天,因此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但值得商榷的是,由于曾女士于6月底曾申请了病假,那么用人单位在辞退她时,曾女士理应处于医疗期期限内,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必须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到劳动者,才能够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另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责任编辑: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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