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以虚假发票报销不可取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佶 发布时间:2021-02-04 15:48

摘要: 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交真实发票进行代票报销.

小龚于2012年2月20日入职上海QG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程师工作,小龚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8年2月20日至2021年2月19日。2019年3月27日,公司向小龚发送《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载明小龚被公司合规部门查出在多个月内的费用报销中提供了不符合实际的发票进行报销,累计金额达数千元人民币。公司认为,小龚的不诚信行为在公司内部造成恶劣影响,故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通知小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小龚不服,他认为其在职期间长期出差,客户所在区域偏远时打不到正规出租车,乘坐网约车、摩的、黑车等是经常发生的情况,产生的费用使用代票报销,公司的报销流程严格,且小龚的报销行为持续时间跨度很长,公司一直是许可代票该行为的,故以此理由解除合同是违法的。双方各执己见,最终对簿公堂。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发票报销费用是常见的情形。本案中,小龚以公司认可“代票”行为,主张虚假发票报销不违反规定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呢?笔者借本文来为广大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下相关法律问题。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诚信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始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也明确:“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关系的部门法律《劳动合同法》中,则明确表达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贯穿在劳动关系存续的全过程,当劳动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虚构工作信息,都是不诚信的行为。


二、实践中的“代票”不是鼓励使用虚假发票。


本文前述案例中,小龚以公司认可“代票”行为,主张虚假发票报销不违反规定。诚然,有些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者“代票报销”被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审核通过的情况,且认可劳动者报销交通费所对应的出差行程。但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交真实发票进行代票报销,其目的是在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行程发票时为其真实产生的费用提供救济的报销途径,但绝非是鼓励劳动者以虚假的发票予以冲抵。最终,小龚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在此也提示,劳动者以虚假发票报销不可取。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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