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观点丨新就业也需新规则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轶捷 发布时间:2020-04-15 08:34

摘要: 当前,我国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新就业形态可能是破解传统就业难的一个出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劳动力市场出现了一些变化:企业的开复工时间推迟,劳动者返岗时间交错进行。与此同时,与疫情相关的行业企业缺工明显,部分招聘活动暂时性推迟……在此其中,就业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同样值得关注。


疫情发生后,就业组织形式更加灵活,新就业形态从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扩散,传统就业形式被更快地取代。2003年互联网还处于起步阶段,就业仍以传统的工厂制模式为主,如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已迅速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对就业组织形式产生了深远影响,远程办公、非现场作业已成为可能。此次疫情充分展示了这种灵活的就业组织形式的优势。如果说,过去新就业形态主要集中于网络主播、网红经济、滴滴专车、代购、外卖等消费领域的话,那么此次疫情加速了它向生产领域的延伸。


新就业形态的扩张或者说是急速蔓延,带动了专家领域对于就业规则的深入思考。以共享员工为例,以往主体责任明确的劳动关系被一分为二,劳动者并不在这段关系中提供劳动,而是为另一家企业服务,那么另一段究竟是属于劳务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正如邱婕所分析得那样,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提供的灵活用工政策并无法适用。缺少法律条款的支撑,输出、输入企业雇主的责任就可能不明,进而产生用人、用工风险,一系列因法律关系明确导致的争议将难以避免。与此雷同的问题还包括远程办公的绩效考核、情感劳动的职业伤害等。


毫无疑问,新就业形态为化解疫情冲击提供了缓冲空间,让劳动力市场不会遭受太大打击。但我们同时也要看见,当前,我国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新就业形态可能是破解传统就业难的一个出口。在此次疫情中发挥作用的灵活就业形式亦可能成为常态或者趋势,保留下来,届时,缺少系统化劳动规则的约束,没有统筹资金、技术、技能培养的政策体系支持,将成为推动新就业高质量发展的最大阻碍。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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