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运营,学校可以随意降低工资吗?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琳琳 发布时间:2021-02-02 11:34

摘要: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学校同意支付王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30000元。

基本案情:


王女士2019年11月6日入职某培训学校,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招聘时双方口头约定月薪5000元,绩效工资另发。2020年2月因发生新冠疫情,对学校的运营造成了重创。疫情期间大部分教职人员都在家隔离,没有上班。这种情况下,学校通过降低员工工资的方法降低成本,按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发放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王女士三四月份拿到440元和439元。2020年5月份工资未发。


2020年6月3日王女士向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学校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以及因未足额及时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学校同意支付王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共30000元。双方确认劳动合同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案件评析:


在该案中,学校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疫情期间,王某虽然在家未到学校上班,但按学校规定在线上完成了学校安排的部分授课工作,学校仅支付生活费是不对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9条之规定: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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