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3月,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20〕33号),其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用人单位应保证电子劳动合同的生成、传递、储存等满足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确保其完整、准确、不被篡改。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和上述要求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电子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同时,我们还可以从几个方面的法律规定来了解这个问题。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些规定都表明了,电子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形式,电子数据是有效的法定证据。电子劳动合同作为电子合同的一种,其法律效力是受到认可的。
而对于电子合同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中“书面”形式的问题,本次人社部更是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即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劳动合同是“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