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按15元/小时计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当领取2020年2月份的工资时,郭女士发现自己一个月下来只有750元,远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而公司认为其已按实际工作时间50小时支付,无任何克扣,其做法并无不当。
【点评】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也就是说,小时工也受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公司借口已依据约定,按实际工作时间50小时足额支付,进而回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最低工资,无疑与之相违。
值得一提的是,《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劳动定额也必须建立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