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虽然上海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但企业降低其工资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指的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但是《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上海的最低工资是2480元。
需强调,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硬性规定;但是不能反过来说,只要劳动者当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随意降低违纪员工的工资。对于违纪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一定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首先,职工必须存在违纪行为,即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如果劳动者确因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特殊原因而迟到的,一般不能按违纪处理。如最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的新员工李伟浩入职第一天,就因上班路上救助路人而迟到,完美体现了医护人员的职责,不但没有受到处罚,反而获得很多“点赞”。所以用人单位发现有职工迟到等现象,应及时了解情况。如确实存在特殊原因的,应实事求是做出处理;如确实属于职工违纪的,也能起到提醒、教育的作用。
其次,在客观方面,职工表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因职工迟到而降低工资的,规章制度中还应规范相应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且应公平合理,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章制度还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该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在职工违纪发生之后,再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则不能作为处罚职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