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工资与福利?

来源:HR360成长学习中心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0-06-29 14:33

摘要: “餐补”与“餐券”尽管目的都是解决职工的用餐问题,但是餐补计入工资总额,而餐券不计入工资总额,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每当说起如何区分工资、福利争议,我就会想起维珍航空“餐贴改餐券”的经典案例。

 

几年前,维珍航空单方面取消部分空乘的伙食津贴,改为发放餐券引起了波澜。据了解,14名空姐都服务于英国维珍航空公司“上海-英国”航线。原本空乘人员在上海之外,可以享受早餐15.26英镑,午餐31.56英镑,晚餐32.38英镑,其他杂费5.00英镑/天的伙食津贴,而且都是每次飞行前领取现金。这样一来,每名空姐一个月的伙食津贴通常可以达到5000多元人民币,基本上占到了月收入的一半。但从前一年的11月开始,公司单方面决定取消现金津贴,改为发放餐券,这一决定让空姐们感觉难以接受。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14名空姐抱团维权,联合起来把公司给告了。

 

作为公司一方,维珍航空认为,这样的调整其实“是一件好事”,因为发现金大家会省钱不吃或少吃,发餐券就能保证员工的一日三餐了。而且公司认为伙食津贴并非属于工资部分,而是乘务员飞至别国后到下次飞回中国期间提供的生活条件的补助。而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餐费,如何提供生活条件的内容是公司的内部管理权,并非工资,没有限制只能用现金方式提供。而且公司在改变提供方式时告知了员工,履行了告知义务。

 

空姐们则认为,餐券形式首先限制了用餐时间用餐地点,当遭遇航班晚点或是由于时差原因,空姐们反而吃不上饭。而且“如果真的那么好,为什么不全部推行,只针对上海-英国航线呢?既然是为我们好,那为什么不征求我们意见呢?”

 

受理此案的仲裁委认为,维珍公司支付给申请人的伙食津贴系基于双方签订的《雇员合同》第十六条“乙方享有外方提供的上海之外的因公食宿”之约定,其目的系为了满足雇员合同约定的提供员工因公在英国期间的免费用餐的要求,并根据员工实际逗留的期间和用餐的时间作为支付的依据。从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属于员工可享受的福利。而作为一项福利待遇,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方式来达到合同约定的向员工提供因公食宿的目的,其中包括支付伙食津贴或者提供用餐券等,对此国家法律法规并无限制性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也无明确的约定。所以最终未支持空姐的申请。后来空姐们上诉浦东法院和上海一中院,结果也是败诉。

 

那么很多人要问了:公司到底为何要改“餐贴”为“餐券”呢?维珍航空说的很直率:根据中国法律,现金发放的伙食津贴等同于工资性收入,因而需要为此纳税和缴纳社保,继而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

 

其实,公司的说法还真的有点道理。这里涉及到工资与福利的区别问题。如果这笔费用算工资的话,则意味着要纳入社保缴费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并要纳入工资应税额。而从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则不纳入社保缴费基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基数,有的还可以免税。

 

什么是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什么是福利费?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而“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前者如企业给自办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或给职工发放的就餐券、预约券、充值就餐卡等,以非现金形式发放。后者如企业给职工每月固定发放的伙食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

 

 

就是说,发“餐补”与发“餐券”,尽管目的都是解决职工的用餐问题,但是餐补计入工资总额,而餐券不计入工资总额,可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还需注意,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和老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是不一样的,老的企业所得税法下,职工福利费是可以直接提取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遵循实际发生原则,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不能税前扣除。当然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不能超过当年工资总额的14%。否则税务稽查可以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但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也许正因为如此,维珍航空才急着要将“餐贴”改为“餐券”吧?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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