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伙人出资矛盾被拖欠工资,松江区总工会厘清矛盾为职工维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1-02-05 10:43

摘要: 松江区总工会就参与调解过这样一起案件:职工因合伙人出资矛盾被拖欠工资,经工会介入调解,用人方承诺支付拖欠工资。

合伙人之间因出资导致的矛盾不是拖欠工资的理由,调解过程中工会所扮演的角色还是要站准自身定位,厘清职工与用人方之间的矛盾,为职工维权。近期,松江区总工会就参与调解过这样一起案件:职工因合伙人出资矛盾被拖欠工资,经工会介入调解,用人方承诺支付拖欠工资。


当事人吴某、周某和韩某分别于2020年5月至7月期间入职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管理者经营不善,三位申请人分别于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于2020年12月7日关门倒闭。2020年12月17日,三位申请人一起来到松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吴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0日的工资6720元;周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2月7日的工资14101元;韩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12月7日的工资10574元。


调解员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后,立即联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苏某。据苏某叙述,自己仅占有公司35%的股份,剩余65%的股份由另外二名具有叔侄关系的股东共同拥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6月份开张到2020年12月7日歇业期间,另外两名股东尚欠水电费和材料费共计16万多元,苏某希望借助调解员的力量制裁另外两名股东不负责任的行为,等解决了所有事情后再支付工资给三位申请人。调解员耐心地与苏某进行了沟通,并约定12月18日到松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当面调解。


12月18日,苏某来到松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后,当即表示来的目的是要求调解员帮其调解与另外二位股东之间的资金纠纷。调解员马上向苏某说明:工会调解内容的范围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既然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且提供劳动,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理应支付工资,无任何理由可以拖欠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特别是以合伙人之间存在资金纠纷为由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同时,调解员也向苏某建议,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解,苏某终于明白了不支付员工工资的法律后果,承诺12月底之前支付拖欠三位申请人的工资。


2020年12月底,三位申请人再次来到松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高兴地告诉调解员苏某已经把拖欠的工资全部结清了。之后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调解工作得以圆满完成。


责任编辑:李成溪,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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