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是不是工资?

来源:劳动观察 发布时间:2020-06-30 15:10

摘要: 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到底算工资还是算劳务费?

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到底算工资还是算劳务费?


国家统计局公告


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及执行这个规定的通知中,明确把实习生的补贴排除在工资总额之外。那么这是否就意味着实习补贴就不算工资了呢?未必如此。为什么这么说,细看一下被排除在外的有哪些。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我们可以发现,有些我们列入工资表的都被排除在外,比如,第六项的伙食补助费、午餐补助,以及第十四项的独生子女补贴。这其实我们可以理解为统计局所说的工资总额,是社会经济统计工作需要的一部分。我们每年看的社会平均工资就是按照这个工资总额的口径统计出来的。因此,被排除在外的,未必不是工资的一部分,但是不被统计入社会平均工资之中。


教育部和市政府的规定


教育部等五部委对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安排和报酬等有规定,市政府对普通高校学生实习也有规定,其中对于顶岗实习也有专门的一条。但是无论是五部委的规定,还是市政府的规定,都没说清楚这个实习的报酬到底算工资还是算劳务费。仅仅说了要支付报酬,甚至都说了支付报酬的标准,就是没说这个报酬的性质。


税务总局的公告


在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在这里税务局认为实习生的费用算工资或者福利费。这是怎么回事呢?这里涉及到一个财务知识。在企业里,非福利部门的工资薪金是在“应发工资”这个科目中记载的,而福利部门的工资薪金则是在“福利费”这个科目中记载的。那么哪些是福利部门呢?一般来说,企业的食堂、理发室、浴室这类就是福利部门。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支出都是福利费支出。但是问题来了,既然实习生的报酬可以算作工资,那么,是不是要签订劳动合同呢?税务机关认定工资合法性的标准当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项。国税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五条原则中没有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当然这是从税务监管的角度来考虑的,而不是从劳动关系的确立这个角度来考虑的。因此,企业不要误以为只要符合了税务局的规定,不签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这里只是说,签不签劳动合同在税务机关看来,不是算不算工资的必要条件。那么,把实习生的报酬算劳务报酬行不行呢?其实也是可以的,那就要看实习生的管理方式,以及实习生提供的劳动是不是具有独立性。如果企业对实习生的管理主要是看劳动结果,并且这种劳动实际是可以独立于企业之外完成的。那么算作劳务费也是可以的。


总结一下,根据实习生劳动的特点以及所处的部门,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可以分别按照工资、福利费、劳务费来计算。这几种做法都是合法的。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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