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疗期政策又延长5年,与众不同的4点大揭秘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石先广 发布时间:2020-07-14 16:13

摘要: 上海医疗期政策与全国相比,有哪四点与众不同?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那么,上海医疗期政策与全国相比,有哪四点与众不同呢?


1、医疗期期限确定的特殊规定


上海规定:


根据上海的规定,医疗期确定可以简单总结为:医疗期=n+2≤24(月)(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全国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核心不同:上海医疗期计算只考虑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考虑社会工作年限,计算简单且比较公平;国家的医疗期计算既要考虑本单位工作年限,又要考虑社会工作年限,比较复杂。


2、医疗期“月”的特殊规定


上海规定:


根据“沪劳关发(1998)16号”文件精神,医疗期中“月” 按本市规定的月工作时间计算,即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全国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核心不同:上海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是不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国家规定的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含休息日和节假日。故上海认为员工病休时间累计满20.83天为1个月的医疗期;国家规定员工病休时间累计满30天为1个月的医疗期。


3、医疗期延长的特殊规定:


上海规定: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全国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核心不同:上海规定经鉴定完全丧且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延长,且本应享有和延长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国家规定的是特殊疾病,24个月(这个24个月什么含义,也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只要是特殊疾病不管工作年限,最低要给24个月医疗期;另一种理解是即便是特殊疾病,仍应按社会工作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只有满足在本企业工作满20年才有24个月医疗期,只不过一般疾病没有延长的可能,特殊疾病有延长的可能而已。)不能痊愈的,可以延长。


4、医疗期计算的特殊规定:


上海规定:


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全国规定:


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核心区别:上海的医疗期计算直接按照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可,不需要考虑计算周期,劳动者没办法循环使用,滥用口子被堵住。国家医疗期计算要考虑计算周期,存在在医疗期计算周期内病休时间未达医疗期的,病休时间清零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循环使用医疗期,存在医疗期被滥用的可能。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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