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3月,于晓波进入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2019年11月8日,他以公司拖欠高温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2019年期间高温补贴1600元、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0元,但公司予以拒绝。
2019年9月9日,于晓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未获支持。此后,他又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2019年高温津贴,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公司主张错误。
高温津贴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与于晓波对于高温津贴是否应当发放、如果不发放高温津贴是否违法等问题存在争议。此时,于晓波误以为高温津贴属于工资,与一般的劳动报酬获得条件完全一样,于是,就以公司拖欠高温津贴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其实,这样的要求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所以,不能得到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