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武于2018年5月1日入职上海某销售公司,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先后担任营销专员、营销主管及营销副经理。2019年10月13日小武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辞职,并于2019年11月15日正式离职。小武离职时曾就工资、年休假工资等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通过调解解决。但2019年12月,公司向小武提出,其就职期间使用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未曾归还公司,遂要求其归还,若无法归还则要其赔偿。但小武辩称他已在离职时归还了。双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一致,对簿公堂。小武称,他于2019年11月15日在知会部门主管后将电脑放在工位办公桌上,随即离开。公司则不认可小武的辩解,相关主管亦无法证明其口头告知过,更无法确认微信记录真实。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一、交接系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双方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交接”虽然发生在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之后,但同样属于一种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义务完成交接工作。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武应将在职期间公司交付的用于工作使用的电脑返还于公司,此系小武应尽的后合同义务。
二、交接工作宜通过书面形式记载完成。
工作实践中,员工离职交接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例如业务资料、办公用品、工作邮箱等。这些内容往往分属于用人单位的各个部门进行对接。面对需要交接的众多内容,宜通过书面记载或书面形式固定的方式来确认交接是否完成。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小武称系以口头知会、放于工位、自行离开的方式履行电脑交付义务,就此须提供证据证明。然没有事先告知的证据,亦无事后确认的佐证,劳动者称办公用品已经返还,一般很难被法院采信。最终,法院结合笔记本电脑购买价格、使用年限、折旧率等酌定小武向公司赔偿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