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4大误区丨补发高温津贴受一年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杨学友 发布时间:2020-08-11 09:41

摘要: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之一。

2013年8月5日,才玉红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11月27日,才玉红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在此期间,即2014年至2017年的7月至9月,公司每月支付给才玉红高温费50元,2018年7月支付50元,8月支付20元。了解到高温津贴每月应发200元,2018年8月7日,才玉红与部分职工一起向公司索要剩余部分高温津贴。双方发生争执后,才玉红未再到公司上班。


事后,才玉红要求公司向她给付2014年至2018年高温补贴1800元。公司回答说,高温补贴是劳动保护范畴的福利,不是工资待遇,不具备追溯力,不能主张前两年或三年前的高温补贴费。同时,公司认为其要求的高温补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坚决拒绝支付。


公司的说法对吗?


【评析】


公司说法错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该规定表明,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之一。既然是劳动报酬,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才玉红主张高温津贴并未超过时效。


才玉红从事的工作为保洁工作,其工作岗位和性质符合领取高温补贴标准,但才玉红在2017年11月27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公司之间就没有劳动关系了,双方之间只是劳务关系。此时,她就不应再享受高温补贴了。


不过,按照相关规定,2014年至2017年7、8、9月的高温费每月200元,扣除已给付的每月50元,公司还应向才玉红给付1800元。对于这些钱,才玉红可向公司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公司还不认可,她可以通过仲裁及起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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