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刘某在公司主要从事网络销售工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200元加业绩提成构成。其中,业绩提成每月为2000多元至5000多元不等。由于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通知刘某自2020年2月3日起居家办公。2月24日,公司称受市场影响业务不饱和、居家办公无法记录考勤,决定自当月起将网络销售部门居家办公员工的月基本工资调整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即2200元,业绩提成比例不变。
刘某不认可公司的降薪行为,认为居家办公反而更忙了,连休息日都在忙工作。刘某虽多次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但未能得到解决。5月6日,刘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月至4月份的工资差额9000元,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评析: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既是劳动者及其家属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也最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关注,同时也是最容易出现劳动争议的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安排刘某在家上班应视为其正常出勤上班。虽然受疫情影响刘某的工作业绩可能出现下降,但因此受影响的应是其工资中的业绩提成部分,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单方将刘某的基本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缺乏依据,应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