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日前,劳动者王某至黄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反映其入职A公司未满一个月,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后,公司以其突然离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不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工资,监察员立即至A公司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公司负责人解释,因王某没有通过试用期,公司未将其列为在册员工,因其入职未满1个月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与其并没有劳动关系。此外,王某在试用期突然辞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为其岗前培训也投入了不少资金,所以在其工资中扣除了岗前培训费和经济损失费。
监察员要求查阅相关依据,公司负责人表示并未与王某签订培训协议,王某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经济赔偿相关内容。于是,监察员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政策宣传,负责人也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一起劳动关系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综合点评】
在处置过程中,监察员主要围绕以下两点展开查处:
(一)王某是否与A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
根据人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之规定,可以确定本案中王某虽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未通过试用期,但其在职期间与公司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二)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王某支付岗前培训费?
本案中,A公司未与王某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服务期,所以不能要求其支付所谓的“岗前培训费”。
(三)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王某赔偿突然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王某未提前三日通知A公司而突然离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若由此确对A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A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A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就此作相关约定,A公司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实际的经济损失金额,所以A公司扣除王某工资的做法于法无据。此外,即使用人单位需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也应根据法律规定比例扣除,同时保证劳动者的正常生活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