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孕期遭企业恶意调岗有权拒绝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20-09-22 17:10

摘要: 李某有权拒绝调岗,保留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咨询:李某于2017年3月入职某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办公室文员。2018年11月,李某因怀孕向单位请两周保胎假,休假完成后正常复岗工作。2019年1月22日,单位以李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将其调整到销售岗位。李某不同意,认为目前身体情况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以李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要求其递交辞职报告。李某咨询,上述情况可否不同意调岗,继续保留在原岗位工作。


解答:李某有权拒绝调岗,保留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孕期调岗的情形,即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上述案例中对李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未从保护孕期女职工角度出发,因此调岗无效。


责任编辑: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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