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农民工工资还是工程款?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彭涛 发布时间:2020-10-01 12:39

摘要: 监察实践中,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则要求政府帮其讨要工程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闵行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劳动者王某举报,称辖区内某改造公寓工程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接报后,闵行大队依法受理并按程序展开了调查。


监察员现场了解到,该改造公寓工程业主方为A公司,A公司将楼面装修改造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又将泥瓦、土建项目分包给了自然人王某,王某找了20余名工人进场施工。据举报人王某所述,李某共拖欠其班组工人工资70余万元。于是,监察员找到李某了解相关情况。李某表示,并未拖欠王某班组的工资,之前约定的工程款已全部结清,但王某对工程量结算提出异议,认为李某还应额外支付70余万元工程款,遂双方产生了纠纷。


王某在接受调查时表示,这些工人为其临时招用,项目完成后均已离开,之前李某结算的工程款在扣除材料费后根本不够发放员工工资。其只得自行垫付这些员工工资,现欲向李某要回这些钱,故来举报李某拖欠农民工工资。


厘清事情原委后,监察员告知其与李某之间属于工程款纠纷,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范围,其可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此纠纷。


【综合点评】


监察实践中,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则要求政府帮其讨要工程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处置过程中因工程层层转包书面协议不规范或缺失、用工材料不齐全等原因,很难区分究竟是拖欠工程款还是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难度较大。随着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对解决相关难点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又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综上,《条例》从源头减少了借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情况发生。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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