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来,小苏在半年前和同事发生了一次不太激烈的争执,次日起便陆续提交病假单,休假至今。用人单位是一家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得较为完善,并且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单位方同时提供了《员工守则》、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整套资料以及他本人的签阅表。小苏对这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员工守则》明确规定,申请病假在提交病假单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病历资料。而他经过用人单位三番五次的催告,始终没有提供相应病历资料。单位方表示,病假单也是经过多次催告,被告知将作旷工处理后,他才提交的。
这似乎是种掩耳盗铃的行为,不交病假单也许是不想让人知道所患病症,到底人们对这种病难免存有偏见。但既然已经交了,又何必对病历资料遮遮掩掩呢?我开始不自觉地注意对小苏说话的用词,避免给他压力,因为我并不确定他是否处于稳定的心理状态,所以只是淡淡地问他:“对此是否需要作出说明?”他的双手扶着台面,用力地支撑着自己从座椅旁站立起来,摇了摇头,又缓缓坐下。我看见他的额角有豆大的汗珠,于是休庭。
休庭期间,单位方代理人似乎也不愿在庭室内多作停留,确认了继续庭审的时间便匆匆离去。书记员为这对父子倒了两杯温开水进来,他一脸漠然,并没有接的意思。那位老父亲立身感谢,接过水杯,把其中一杯轻轻放到他手里,并不时抚着他的背。“现在对方不在,如果你们愿意,可以跟我说说。”他的眼神有一丝晃动,却依然没有开口。他的父亲站起来,来到我身边,拍了手很懊恼地说:“他去医院要病历了呀,人家不给他呀!”我看到他的眼神看向我们这边。“是你一个人去医院调病历的吗?”我看着他问。“是的。”他终于开口了,却很快低下了头。“好的,知道了。没关系,这个不重要。”我依然淡淡地说。
恢复庭审后,单位方代理人称,单位的顾问律师曾经前往他就诊的医院调取病历,医院确认了《病情证明单》的真实性,却拒绝提供病历资料。调解过程中,他父亲表示,经过咨询他们了解到,他有权利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可能后者对他更为有利,因为他还在病假期间,短期内无法工作。但是单位本来就怀疑他“泡病假”,他不愿给单位留下“讹人”的感觉,所以就主张了赔偿金。如果单位愿意调解自然是最好的,他们可以接受低于主张的金额。理由很简单,他们担心裁判文书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他们对此颇为忌惮。单位方则坦承,如果对他破例,会给其他员工树立反面的“榜样”,因之效仿,将给今后的管理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首发于《上海工运》2020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