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结合双方争议焦点,经法院询问,公司未就宋朝晖工作内容调整一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交证据。
另外,公司虽然否认对宋朝晖的工资标准进行过调整,但其向法院提交的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宋朝晖的QQ沟通记录显示,宋朝晖的工作在调整后存在绩效要求,月度绩效分数为日绩效分数合计/工作日天数。日绩效分数连续3天低于70分,或累计5天低于70分,本月绩效为零。日绩效分数连续3天低于60分,或累计5天低于60分,公司可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并根据调整后工作岗位匹配薪酬。
法院还查明,公司认可宋朝晖在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每天均按时到岗。公司提交的视频及截图显示,宋朝晖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7月17日参加了公司的会议。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处理依据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公司认可宋朝晖的岗位为开发工程师,其主张调整宋朝晖的工作安排属于临时性工作安排调整,但其未就工作内容调整一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交证据,争议双方亦未就工作调整一事以及工作期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结合宋朝晖于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均正常到岗等情况综合考虑,现公司以宋朝晖拒不执行其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相关事实依据。据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宋朝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法院对于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争议双方均表示同意仲裁裁决的其他事项,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第87条规定判决公司向宋朝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147781.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