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来看,似乎并无共享用工的提法和说法,而以往甲方的职工“出借”到乙方,也只有临时借调这一渠道。但即便是借调,一般也发生在同一集团或同一单位以及关联企业之中。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出了新的经济形态,而与之相伴的必然是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发生的新变化。今年,由新冠病毒暴发而带来的一方劳动力紧缺、一方劳动力富余,进而出现的共享用工方式的流行,既是用工方式的改变,也是一种社会趋势。
《通知》首先肯定了共享用工这一用工方式,认为其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哪些属于共享用工范围,共享用工有何特征,《通知》也给出了答案:即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通知》还明确了政府的相关责任,给出了“真金白银”的支持方案,即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这两项优惠政策势必会推动共享用工形成气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