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时间”没用足,能要求加班工资吗?

来源:上海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10-26 12:43

摘要: 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问:“生完宝宝后,休完产假回到单位上班,单位当时允许我每天提前一个小时下班,但由于业务繁忙,我基本没有提早下班,等于没有使用哺乳时间,像这种情况,没有用足哺乳时间的,能要求加班工资吗?”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加班,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而且应该是用人单位发出指令,劳动者接受并服从,或者劳动者申请加班并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工作。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需要依照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女职工未使用其应当享有的哺乳时间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用人单位不允许其使用,一种可能是劳动者自身对哺乳时间的使用处于一种消极态度,不主动使用,用人单位也未安排。无论是哪种情形,均未有法律规定可以折算成加班。因此,女职工未使用哺乳时间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哺乳时间,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责任编辑:李轶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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