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最近成为热点。条例的第63条是“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依法执行员工带薪休假制度。”作为国内首部地方性健康法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所谓“强制休假”新规的出台有一定示范效应。
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翟玉娟认为,劳动负荷重,这是一个比较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今后立法可以进行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立法。比如日本在“过劳”问题上,主要考量的因素就是工作时间,一个月的加班时间有没有超过100个小时以上。
关于“带薪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问题,翟玉娟认为,监督主要有三方面:企业方面,要让企业意识到工人年休假是工人的基本权利,是不能随意剥夺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会要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功能;作为劳动者要调节好自己的主动维权和充分考虑企业利益的关系,如果确实是公司经营需要,在某一个年度是可以放弃自己年休假的,但不应该成为一种常态。
翟玉娟强调,一些比较大的企业,不仅仅生产效益是比较高的,同样也要成为一个比较好的雇主,起到一个领头示范的作用。目前我国强调经济的内循环和外循环要并行内循环,需要拉动内需,就需要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和更多的休闲时间。中国要成为制造业强国,就需要有大量的熟练劳动者阶层,而这些都是需要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和劳动者有大量的时间进行培训,进行职业技能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