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如义以公司单方面降低奖金、无故克扣工资和个税等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万元、201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差额800元。同时,要求返还违法罚款15元、退还多扣除的个人所得税131元。
仲裁裁决支持陈如义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对于工资差额,陈如义说,公司在提高正班工资的情况下,属于其工资构成部分的管理奖金时薪相应降低,造成其工资减少,应当予以补发。虽然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管理奖金必然随之发生变化,但是,该变化不应损害其个人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公司调整工资结构后陈如义的工资收入有所降低,但其工资总额并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在该调整工资结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认可。对陈如义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公司称,2018年8月24日,陈如义所在的班组调错三号机程序,导致公司需重新上模和原材料损失,因其负管理职责,故公司向其发出批评信并由其连带赔偿15元。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虽有证据证明陈如义在工作中存在过错,但对其扣款15元无法律依据,应予退回。
对于多扣个人所得税一事,一审法院认为,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公民义务,公司作为陈如义的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陈如义主张公司在2017年、2018年在其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多而缴纳的少,二者相差131元。为此,陈如义提交了2018年5月至8月份工资明细表,公司提交了2017年2月及2018年1月、2月工资明细表,上述工资表能够显示上述差异。因公司不能提交相应期间的全部工资明细,无法核实其代缴个税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公司返还多扣的税款,但公司表示异议。
因公司存在以个税代缴名义从陈如义工资中多扣款项少交税行为,也未做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在较长时间内实施该行为属于克扣工资。经核算,应当向陈如义支付经济补偿金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