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4日,我受聘至一家食品加工企业从事肉品分割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月工资6500元,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9年6月初,我在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割伤,后入院治疗总计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受伤发生后,企业拒绝为我申报工伤,我于2019年7月中旬自行申报工伤,并经过人力社保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但在我工伤休假期间该食品加工企业认为我已经痊愈,并于2019年12月7日停工留薪期满之前将我开除,并未给我任何补偿。请问律师,该食品加工企业应当支付我违法赔偿金吗?
读者 李先生
【律师解答】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见,在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规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的做法应属于违法解除。根据您的描述,您入职的食品加工企业在您工伤治疗期间擅自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解除。
其次,劳动者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保护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且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在工伤期间不得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工作不足半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计算。当然,这里所称劳动者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您在工伤期间被该食品加工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该企业的做法明显系违法解除,您有权要求该企业支付工伤期间的所有工伤待遇,同时,也有权要求该企业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卢彦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