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途中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布时间:2021-02-19 09:35

摘要: 朱女士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朱女士受公司指派前去催收货款,途中不慎翻车受伤。因公司未为她办理工伤保险,导致她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待遇。


此后,朱女士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被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朱女士所受伤害没有发生在公司,不符合构成工伤的“工作场所”要件。


况且,此次事故的发生,根源在于朱女士未尽注意义务。如果朱女士坚持索要工伤待遇,那么,其行为就违反了双方事先的约定。该约定的内容是:“收款期间,安全自负,公司只报销差旅费用”。


【点评】


朱女士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中的“工作场所”可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不固定区域是指日常工作的不确定工作地点,包括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场或前往的一切地点。


本案中,朱女士受公司指派外出收取货款,属于“因工作需要”经过“不固定区域”。此外,尽管朱女士具有未尽注意义务因素且双方已约定“安全自负”,但这种约定并不属于不得认定工伤之列。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仅限于:(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责任编辑:卓滢,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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