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职工因打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3)排除受害方故意犯罪等情形。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但是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践中常有争议。
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确定无疑,该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暴力伤害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种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认定此类工伤案件,关键就是将因个人恩怨所引起的纠纷伤害,与在工作过程因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原因受到意外伤害两种情形区分开来。职工如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但如因个人恩怨或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法院认为,本案中事发原因中领取钢丝球多少只是发生口角的起因,但最后导致打架的主因还是之前两人间的矛盾积累。路女士当天的工作性质是刷碗,路女士并非在刷碗过程中意外受到暴力伤害,其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无直接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